释义 |
监狱人民警察不能索要、收受、侵占罪犯财物,私放罪犯导致脱逃,刑讯逼供、虐待罪犯,侮辱罪犯人格,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利用罪犯谋取私利,私自传递信件或物品等。 法律分析 监狱人民警察不能有以下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 拓展延伸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与职责:界限与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机构的一员,其权力与职责在法律框架下有明确的界限与限制。首先,他们负责维护监狱内的安全和秩序,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其权力包括巡视监控、搜查囚犯、制止暴力行为等。然而,这些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滥用。其职责也包括监管囚犯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规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然而,监狱人民警察不能滥用职权,对囚犯进行虐待或侵犯其人权。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与职责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并符合人权的保护原则。 结语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执法机构的一员,其权力与职责在法律框架下有明确的界限与限制。他们应维护监狱内的安全和秩序,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然而,他们不能滥用权力,侵犯罪犯的权益。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索要财物、私放罪犯、刑讯逼供、虐待罪犯等行为。他们的权力与职责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确保公正执法,保护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