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出生时:乙肝疫苗(第一次)、卡介苗; 2、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次); 3、2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次); 4、3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次)、百白破(第一次); 6、4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百白破(第二次); 7、5月龄:百白破(第三次); 8、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一次); 9、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次)、乙脑疫苗(非活第一、二次)、(减活第一次); 10、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次); 11、18月龄:百白破(第四次)、麻疹疫苗(第二次); 12、2岁:乙脑疫苗(非活第三次)、(减活第二次); 13、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次); 14、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次); 15、6岁:乙脑疫苗(非活第四次)、(减活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四次)、精白破(第一次); 16、16岁:精白破(第二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