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婚生育能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吗 |
释义 | 不能。 未婚生子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子属于违法法律的规定生子,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生子,也就是结婚之后生的孩子。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批准。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要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由地方制定。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生育津贴大于受益人的月工资,溢出的利益归受益人,如果少于受益人的月工资,差额由企业补上。未婚生育是拿不到准生证的,没有准生证,基本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就不能享受。未婚生育还是可以享受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基本上企业还是要支付产假工资,地方另有规定不支付产假工资的除外。 女职工生育享有以下权益: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法律依据: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满足“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这一条件。徐某未婚生育,明显是不合法的,故其不能享受产假工资等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管其生育是否结婚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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