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指定管辖; 2、管辖权的转移; 3、是否回避; 4、确定第三人; 5、指定法定代理人; 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7、指定鉴定; 8、确定不公开审理; 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 10、案件的移送; 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14、延长起诉期限。 二、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