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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询问通知书的时间规章
释义
    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按点接收询问。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与其所说不一致或者记录不全面、不准确,要求更正、补充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补充或者修改的地方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和原因,但不能强行让被询问人签名和捺指印。笔录内容要以问答形式如实记录,具体格式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对被询问人的询问结束后,在要求被询问人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时,办案人民警察和翻译人员也应当按照询问笔录所列项目和填写要求准确全面、规范填写,不得遗漏,不该简略的地方不能简略,并应当按照规定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另外,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妨碍执行职务案件、涉外案件等,为确保案件顺利处理避免留下“后遗症”,如条件完备,办案人民警察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如下:
    (1)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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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