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 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 数罪并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 行政处罚法 》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法律客观: 《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