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释义 | 《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是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自无争议。但相对人起诉确认不主动公开违法或要求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公益诉讼,不应受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理由即为该观点「注 ①」,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种意见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特定公众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认为没有主动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法律审判的一些信息的话,有些是应当来进行公开的,这样的话,对于普通老百姓他们也有一个监督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看到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事情,还有就是个人隐私的话,这个部分的内容是不能够进行公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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