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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一、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公告送达的法律适用
    在法律上,公告送达属于法院送达的七种方式之一,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从法律规定来解读,公告送达是在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送达方式,旨在有效地解决送达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方式和公告日期的规定为“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此规定与原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是增加了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并且明确了发出公告日期的确定为“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的内容规定为“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三、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一)、规范公告方式。
    公告送达应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而不是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进行程序性了结,送达方式要严格规范。因此,对于公告送达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对刊登公告的媒体,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12月21日下发《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通知的第二条为“《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但在实际实施中发现,《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狭小,它的主要读者群是各级法官,而普通百姓很难关注该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大多形同虚设,难以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于是各地法院并未严格执行该通知的要求,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法院的公告有的在《兴安日报》上发布,还有些基层法庭在《鑫州广告》、《北国广告》发布公告。对于“新民诉法解释”新增加的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为公告送达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也是送达方式适应当前网络时代发展的新举措。笔者认为,对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应根据具体案情以最有效传递诉讼信息为标准确定刊登公告的报纸和信息网络媒体。
    另外,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同时采取张贴公告、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上述公告送达方式各有利弊,法官应根据案情确定送达方式,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同时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尽可能提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晓率”。
    (二)、严格公告程序。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修改前的民诉法和修改后的民诉法均有此项规定,但是很多法官对该规定的意义认识不足,在案件办理时此项规定往往被忽略,导致法院在办理公告送达的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说明记载,或者记载简单笼统,没有反映出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经过。为防止在操作中适用公告送达的随意性,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提出质疑,应在案卷中记明适用公告送达是当事人下落不明还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如当事人下落不明,应有公安机关或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及相关材料;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亦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如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邮寄送达被退回时注明原因的回执等。
    对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必须将报纸原件、媒体公告截图归入案件卷宗。
    (三)、注意禁止性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这是“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的新规定,亦是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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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6: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