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法院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而对于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应当采用什么送达方式法律鲜有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对民事主体参照适用法院送达方式的规则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