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具体如下: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特大事故细分为以下几种: 1、生产安全事故; 2、铁路事故; 3、火灾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 5、职业健康事故; 6、环境污染事件; 7、特种设备事故。 三、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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