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如下: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不同于法人否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适用; 4、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当具备公司的支配力;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讼,公司本人或者公司股东不得主张,法院不得依照职权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实施了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刑法适用中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正因为一人公司更容易造成公司人格滥用或违法犯罪情形,所以相关法律必须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些规定的情形具体体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刑法上的适用,当然适用于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人公司犯罪情况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除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重点考察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对一人公司犯罪能力的考察。一人公司容易出现公司法人格实质上的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的工具。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对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情况下民事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刑事领域,如果认定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缺乏形成独立的犯罪意志,即公司缺乏犯罪能力,则应否认其人格,直接追究背后操纵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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