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毕节机动车合格标志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毕节机动车合格标志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毕节机动车合格标志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文博路88号(“一院三馆”后面,沃尔玛超市对面)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81号-83号窗口,乘坐公交3路、7路、11路、15路、21路等车,到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招商花园城站点上/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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