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
释义 |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13日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一、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决策机关决定: 1.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2.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法律依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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