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名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一般黑名单只对本人及配偶有影响,对其他人没有影响。子女只要个人征信良好依旧是可以向银行贷款的。 1、通常情况下,父母征信黑名单并不能对子女造成什么影响,征信黑名单也不会对儿女有任何的限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儿女也没有义务对征信名单的贷款逾期收账单进行还款。 2、若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影响到儿女受教育的机会,儿女将不能在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入读,也无法国外留学,失接纳更强高等教育的机遇,同样会被限制高消费; 3、倘若儿女已经成年了:那么父母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征信好坏怎么判断 1、征信含有逾期记录:一旦用户的征信报告中有逾期还款记录, 那么也就表明该用户的信誉状况并不是特别好,逾期记录越多,个人信用状况越不好; 2、征信空白:一般银行或是贷款机构在查看用户的征信时是为了通过之外的信用记录来判定该用户的信誉状况,因而征信一片空白没有 参考数据,也就失去了分辨的价值, 这就是为什么信用白户不太好贷款的主要原因; 3、征信含有频繁的贷款记录:假如征信报告中频繁有贷款记录,信用卡张数太多,每一张卡的透现都比较多,那么也不会是一个好的征信 ,银行或是贷款机构会觉得用户十分差钱,经济情况不是很乐观,这类征信也是很难贷款的; 4、征信查看频次比较多:假如用户的征信经常被银行或是贷款机构查看,那么也表明该用户申请的贷款比较多,征信比较混乱,这种情形也会被别的审核机构觉得用户自身情况并不是很乐观。 父母亲在失信人名单,如果应征青年父母亲一人或两人犯罪而列入失信名单,则对孩子有影响;如果应征青年父母亲因为民事借贷方面(未构成犯罪)列入黑名单,则不影响孩子政审。 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一旦因为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时,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持卡人最好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动打电话联系,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 银行鉴于持卡人的主动表现以及之前的良好信用记录,往往会同意延期还款,并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这样主动联系银行,并经过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就不会被记不良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保证要按约定还款。 如果是平时疏忽大意忘记还款,那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最好是全额还款。然后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申明非恶意欠款,如果以前一直记录良好,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被记不良记录。以后不可马虎大意,一定要注意银行的账单通知和催收信息,避免逾期。 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用卡终止,对应的记录也不再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因此,信用卡发生逾期还款后,最好不要还清欠款后立即注销信用卡,而应该坚持再用卡两年以上,且保持期间的信用良好,这样就能靠滚动记录把不良记录从征信系统里去掉。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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