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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释义
    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可以防止他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即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但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所以,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一、商标相似度多少是犯法
    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文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二、被许可人销售库存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从被许可人销售带有商标商品的行为性质看,销售行为并非直接的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销售商所销售商品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进行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商品销售商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并非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上,而是将从生产商处购进已经贴附好权利人商标的商品再投入市场。因此,销售商并没有实施商标使用行为,商品销售行为仅仅是商标使用行为的延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先前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许可。如果商品生产商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该商品自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销售商后续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自然也构成侵权。反之,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并非侵权商品,商标权人自然无权禁止。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虽然被许可人实施了销售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由于该商品是在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合法生产的,不属于侵权商品,被许可人后续的销售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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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