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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什么
释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一、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什么?
    买受人期待权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
    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上对不动产受让人进行优先保护,从而达到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导致物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根据其原因,物权消灭可分为以下两类: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是指因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行使抛弃、合同和撤销权。其中,抛弃主要是指单独行为消除物权。在这些情况下,物权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表达消灭物权的意图,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会产生消灭物权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被消灭。
    主要方式包括:
    1、标的物消灭,此时应根据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
    2、因法定期限的完成而消除,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除而消除;
    3、混合,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属于一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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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8: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