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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如何确定精神病人呢
释义
    一、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二、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捕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备此。
    三、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四、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仿宏迅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章的;(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七)其他违反法律规章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绝袭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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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