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刑事侦查案件 |
释义 | 刑事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法定地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人以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含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能作为口头证据吗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讯问能做证据使用。讯问笔录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的,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派出所可以扣留人最多几个小时 派出所可以扣留人最多二十四小时。 具体如下: 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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