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在律师代理合同签订后解除? |
释义 | 律师合同可随时解除,但解除方需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等。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解除方需赔偿直接损失和可能获得的利益。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如交涉不果,可通过律所、律协司法局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签了律师合同可以取消。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可以就解除合同问题与律师依法进行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请求该律所或者当地律协司法局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坚持,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合同具有解除的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等情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考虑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解除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如有争议,可以寻求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的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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