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还执行收容教育吗 |
释义 | 不执行。 依据我国最新的规定,我国于2019年12月29日起,废除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废除了。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场所。 收容教育的实施违背法治原则,收容教育有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它合乎法治和人权的准则。如果法律的授权宽泛无边,执法者可以为所欲为,事后救济又不到位,那么,即使有了一部法律,法治仍然没有实现,人权仍然没有保障。 收容教育给了公安机关巨大权力,允许其凭一纸决定就可以对某个人群实施长达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幸的是,它在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司法审查以及日常管理几个方面,都缺乏合理、明确、有效的规范。 收容教育的实施有违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没有听证权利。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规避听证的要求、防止当事人逃跑,在实施罚款、拘留处罚时往往并不告诉当事人他/她将会面临收容教育,而是在拘留期限将满时才作出收容决定。当事人在被查获时并不清楚后果,基本上没有机会对收容教育提出申辩,更别说请家属、朋友或者律师参与听证。 第二,相关人员不能得到及时通知。按照规定,收容教育决定作出后,通知家属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只需“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就行。事实上,由于收容教育决定往往是在拘留期限将满时才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得到通知就更晚了。有些当事人“失联”后,家属找遍大街小巷和各大医院,甚至刊登寻人启示,最后才发现人在收容教育所里。 第三,收容决定没有“暂缓执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收容教育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却不能申请“暂缓执行”。理论上,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中止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但等法院裁定中止,当事人至少也已关上一月半月了。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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