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鉴定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综合判断伤残等级,比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为五级工伤;属于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比如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为重伤一级;其他。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