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德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
释义 | 一、承德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承德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拟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3、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4、拟发布的医疗广告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5、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6、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与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承德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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