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医保报销政策 |
释义 | 河北省医保最新报销政策如下: (一)试点参保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省本级参保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省本级参保人零星报销费用纳入试点范围。 (二)新增支付项目和耗材。将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限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限价的医用耗材,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将上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手术项目(编码为330000000)价格可向上浮动15%”,对于上浮部分按照主项目类别支付。 (四)规范省本级医保诊疗项目及耗材先行自付政策。在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河北省另收费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21版)》政策及限价基础上,“甲类”诊疗项目及耗材,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参保人先行自付1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人员,先行自付部分个人不负担;“丙类”或“自费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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