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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建房高度规定
释义
    一、宅基地建房高度规定
    农村宅基地建房楼层总高度规定: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
    (1)为满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垂直分户(2-3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4-5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
    (2)优化农村住房平面布局。住房平面布局要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农民生活水平对住房的要求;要按照农民生活习惯,科学组织起居、睡眠、学习、会客、餐饮、存放工具等基本功能空间,在空间划分上基本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北方宜突破传统一明两暗、单进深布局,采取双进深平面布局,厨房、储藏等辅助用房布置于北向,构成防寒空间;南方地区卧室、起居室(堂屋)等应有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地区设户内卫生间,适应农民现代生活方式和卫生需求;鼓励集中饲养禽畜。
    (3)提高住房的适应性。室内空间组织宜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分可合,适应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化,避免频繁拆改。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
    (4)合理布置庭院与辅助用房。住房设计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为农民提供适当的室外庭院空间。院落应根据农民的生活习惯和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合理安排凉台、棚架、储藏、蔬果木种植、畜禽养殖等功能区。院落各功能场地的布局应符合环境整洁、使用方便的要求,原则上须人畜分离,畜禽栅圈不应设在生活区的上风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位置。依据生产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如农机具房、农作物储藏间等,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要在满足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利生产
    二、宅基地分家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按照当时配置宅基地的人口。人员结构执行的,在没有接到新的一轮宅基地配置原来的配置是不变的,至于如何分配分家获得的宅基地问题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可能原来年龄小没有结婚就是一人的宅基地份额,而现在不但有妻子还有了孩子、而那家原来是夫妻加一个女儿三口人的份额,现在女儿结婚就剩二口人,分家就出现了难题,类似这样的问题农村多地很,就得家庭协商各自让步,毕竟是亲兄弟,贫困富有都是暂时的,一奶同袍是永恒的,千万不要在此问题争论不休没有意义。
    三、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3)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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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