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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防监督检查的特点是
释义
    消防监督检查的特点有权威性、强制性、客观公正性。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电器设备的检查,在一些易燃易爆的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的要求,在车间或者工作间中有没有乱接电线的情况;
    2、仓储检查,仓库中的物品要根据功能放置到指定的位置,并且仓储的物资要按照一定的距离进行存放,仓库中要保持通风和透气的效果。消防器材要完备,并且还要有检查记录;
    3、通道检查,在主干道、楼梯间、支干道中有没有障碍物阻挡,消防栓和器材的放置位置是否被堵,并且车辆不能乱停,堵住消防通道,在通道中消防标志是否清晰可见;
    4、检查消防器材有没有生锈,零部件是否完好无损,并且还要检测消防器材中的水压状况,以及器材的相应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单位通过安全消防检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规章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这是单位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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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