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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规定
释义
    建筑工程在办消防手续的过程中,需要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审核通不过,那么我们之前做的工作就白费了,所以要特别注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3.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时限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审核8个工作日,技术复核4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查2个工作日,支队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大队办理项目为大队领导签发4个工作日),审核意见书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并通知申请人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无法到窗口领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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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