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位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退休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二、军队退休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军队退休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级重新确定退休费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并按新确定的职级执行住房、医疗等待遇(已购房的不再重新调整)。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办理;尚未移交的由原单位按任免权限办理,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后按照规定纳入年度退休干部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 四、退休士官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现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明确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