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焦化关停补偿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取得焦化产能,建有焦炉的,按30元/吨予以补偿,焦炉没有建成的,以48元/吨为基准,按重组控股比例予以适当补偿。 2.企业焦化产能被部分压减,该企业原有产能既有通过产能交易取得的无焦炉产能,也有自由焦炉产能,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压减部分属于何种类别后按既定标准予以补偿。 3.对法院查封并拍卖完成的焦化产能,未经确认过户,产能列为压减对象的,由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首封法院拍卖成交确认有关票据及裁定文书,确认无误的认可其产能交易,对产能买受方企业按照已交易产能补偿标准48元/吨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