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迁入公共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或商品房购房发票、房管局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的从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当事人需提供2张大1寸正面免冠彩色的近照,向派出所提供6个证明资料,资料经过核实真实的,当事人便可当场取到户口准迁证明。 户口办理的条件: 1、年龄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户口; 2、居住条件:申请人应在办理户口所在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但不同地区对办理户口的居住时间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3、身份证明: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条件: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办理户口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需要提供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等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政策对于迁入公共户口的材料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在准备材料时,应该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