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原件; 2、诊断证明书原件; 3、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新生儿户口页复印件; 6、新生儿参保缴费收据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审核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