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在哪办理 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市政务中心一楼 二、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