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有: (1)以一方的名义登记或为一方保管,以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权为其表现形式。银行存款、公司股份、股票等非现金类票据往往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进行保管或投资,相对夫妻以外的人而言,它就是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权,具有权属的明确性和行使权力的排他性。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在通常情况下,不记名债券的占有人即是所有人。记名债券也是以夫妻中某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债务人的债务凭证一般也是债务人向夫妻中某一方出具的。因此夫妻共同债权往往表现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可由夫妻中的一方自由行使处分权。由于夫妻共同债权相对夫妻以外的人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对外中表现为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中的一方当然可以自主地处分属于他的债权。这与房屋、车辆等财产的处分不同,房屋、车辆进行处分时,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并还要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登记,否则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确任其处分无效。夫妻共同债权中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处分时间的自由;二是指处分方式的自由。处分时间的自由就是当事人不受时间的限制,随时可以处分。处分方式的自由就是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乐意的方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当事人可以通过让与、抵销、免除、转移等多种方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 (3)一方处分夫妻共同债权时,另一方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和司法救济手段。由于夫妻共同债权对外表现为夫妻个人债权,个人可以自由处分,并且夫妻共同债权具有较强的流转性,因此夫妻一方无法预知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权处分,即使一方已知道对方在恶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时,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因法律对其诉权和不愿离婚的限制,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