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
释义 | 一、法院对于其它婚外情行为把握的原则是: 1、“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维持的基础,夫妻任一方违反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就会使夫妻间情感遭受损害、破裂。 2、对于无端猜疑或者仅有关系暧昧之类证据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准予离婚;对于通奸行为,过错方坚持不离,并表示愿意悔过、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第一次起诉的一般也不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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