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的试用期工作人员属于在编、在册、在岗人员。严格意义上试用期还存在不确定性(存在着有可能因为试用考核不合格被辞退),但试用期已经存在了人事关系,至少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比照对待)计入了劳动合同期。试用期也可以称为准在编人员或准合同关系。不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都可以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是可以予以解聘的,事业单位同样如此,但是在试用期内应当属于在编人员,至少还没有法律或行政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属于非在编人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