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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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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1: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