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减免条件 |
释义 | 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或者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在起诉或上诉时交立案人员审查,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交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主管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三)准许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通知书并附卷。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四)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五)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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