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理财公司惊传跑路,业务员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业务员在公司非法诈骗中的刑事责任:不知情不承担责任,明知情况从事需承担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主要犯罪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空壳公司从事犯罪行为,承担严重责任。 法律分析 1.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诈骗,则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若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业,依然从事这一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主要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果主要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 3.如果公司为空壳公司,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而成立的,则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理财公司跑路事件引发的法律争议:业务员能否免责? 在理财公司跑路事件中,业务员是否能够免责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业务员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承担并非一概而论。一方面,如果业务员在推销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行为,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业务员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且对理财公司的跑路行为毫无察觉,其免责的可能性较大。然而,具体判断仍需考虑业务员的职责、尽职调查程度等因素。总之,业务员是否能够免责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结语 业务员在理财公司跑路事件中的责任承担并非一概而论。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业,仍从事该行为,则应承担相应刑罚责任。然而,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诈骗,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业务员免责问题上,需综合考虑其职责和尽职调查程度等因素。因此,在具体案例中,业务员是否能够免责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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