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 2、离退休、下岗失业、死亡; 3、拆迁安置、翻建自住住房; 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款; 5、购买新房、二手房; 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 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 8、还贷委托提取; 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租房提取;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