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安置 房屋所有权证 (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 拆迁安置协议 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 登记申请表 (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