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原件遗失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
释义 | 遗嘱原件遗失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遗嘱是指在遗嘱有效期内,遗嘱人在其生前将其遗产或其他职务置于法律范围内,并在其去世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兄弟为遗产而战,在生活中已不是新鲜事,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万一遗嘱的原价丢失了,复印件还有效吗?在实践中,由于副本容易修改,相应的认证效果很低。 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公证遗嘱,在丢失原公证后,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取回原遗嘱文件,但如果只保留其他形式的遗嘱副本,则更难证明遗嘱的有效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均同意无异议,可将复印件作为继承依据。否则,该复印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将不接受其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一)当事人质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 (二)原件或者原件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状况的证言; (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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