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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拘留记录是否可清除
释义
    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后,需将相关文件留存作为案件档案。这些案件材料包括案件材料、违法记录等,不会自动消除,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消除行政拘留记录并不存在,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记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行政拘留的特点包括: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不同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扣留、与拘役不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拘留可以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后,需将相关文件留存作为案件档案。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三是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
    一、如何消除行政拘留记录
    有人说可以消除违法记录,肯定是骗人的。因为违法记录及涉及到办案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系统信息管理人员,如果违法操作会有多人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二、行政拘留的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结语
    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后,需将相关文件留存作为案件档案。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如何消除行政拘留记录呢?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不同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扣留和拘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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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