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能作为一般合伙人吗 |
释义 | 一、国有企业能作为一般合伙人吗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的含义更宽泛,它还包括地方政府参与投资、控制的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三、国有企业的分类 1、以管辖范围为分类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央企和地方国企两类;其中,国企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规模大,效益高。而地方国企的生产资料归地方人民所共有,如省属国企和市属国企等。 2、以业务类型为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在这个分类中,垄断性国企,是指业务范围由国家授权,并且垄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交通、石油、通信、军工等规模宏大,地位重要的行业。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相对,其业务范围不受国家垄断。这一类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具有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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