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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22
释义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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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