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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期间劳动合同吗
释义
    理论上被缓刑人不应被认为罪犯,用人单位(通常单位)是能够继续聘用。劳动权是公民的自由,判处刑罚并不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公司可以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当事人需要续签劳动合同,被判处缓刑的人只要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其原坐牢就不再执行。
    一、缓刑执行过中存在哪些问题?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
    二、缓刑结束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就是说,缓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
    因为这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有利于对其进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来判处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三、缓期两年执行指什么意思
    缓刑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刑罚,不用立即执行,而是两年后再执行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身上,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相当于给予两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容没有违法犯罪,遵守缓刑规定,则两年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若两年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或者犯新罪,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继续进行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来说,在两年期间内表现良好,无故意伤害的行为,死缓可转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来说,两年内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两年后不再执行原来判决的有期徒刑。缓刑是一个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获新生的机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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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