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家需不需要承担房屋交付后的物业费? |
释义 | 法律分析:买家需要承担房屋交付后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货物的单证和其他资料。买方收到货物并核对无误后,应当支付货款。”该条规定,买方应在收到房屋并核对无误后支付货款。 2.《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物权自取得时起设立。占有多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者应当按照权利份额各自享有物权。”该条规定,买家在收房后即拥有物业权,应该按照权利份额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应当以服务为基础,按照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收取。”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综上所述,买家在收到房屋并支付货款后,即拥有物业权,需要按照权利份额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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