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能,法院对房屋进行保全后,被申请人是不能处置房屋的,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才能买卖房屋,所以是不能过户的。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