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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释义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流程如下:
    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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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