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一、在我国办理船舶安全管理证的条件是什么?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二、行政处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