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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江禁钓鱼类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起,2030年12月31日止,长江流域将实行“十年禁渔”。
    此次禁渔,范围涵盖面广,全市所有河流,除部分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外,均纳入禁捕范围,且将全市禁捕水域分成三个类型列出。
    第一类为水生生物保护区,其已实行常年全面禁捕,具体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类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包括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重要性较高的其他10条河流。
    第三类为其他重点水域,包括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10条河流以外的所有河流。
    禁止类型包括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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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