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离婚案件开庭的,原告的陈述应当详细地阐明自身的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离婚案件本身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做最后陈述时要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充分表达,法官一般会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原告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陈述,且要注意陈述双方感情破裂的现实,将诉讼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如实进行陈述。原告的陈述词主要是围绕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这一点展开的,因此应当尽量陈述上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并列举证据。 由此可知,离婚官司原告方需要陈述事实与理由,并就财产与抚养权问题的分配提出自己的主张,然后陈述已无和好的可能,最后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